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
行政处罚决定书
(钦南)应急罚〔2020〕7号
被处罚单位:钦州市钦南区海特水泥制品厂
地址: 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桥坪村委 邮政编码: 5350000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 韦昱羽 职务: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:1397775XXXX
违法事实及证据: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。
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: 1、现场检查方案; 2、现场检查记录;3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;4、询问通知书;5、调查询问笔录(韦能炜、李昌银);6、营业执照;7、李昌银身份证复印件;8、韦能炜身份证复印件;9、现场检查图片等。
以上事实违反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,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,并处贰万元(¥:20000.00元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单位:钦州市钦南区财政局;开户行:农行钦州新兴支行; 账号:20733501040006323 ,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钦南区论坛或者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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